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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举报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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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5 00: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权大还是法大?
  举报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违法行政
  举 报 人:陈慧,女,1974年生,现住鸡东县,电话15146171717。
  被举报人:鸡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马威,电话: 15604678910
  鸡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贾容 电话:13946881108
  第三人:马宪春,男1989年生,退休工人,现住鸡东县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的由来和有关事实。
  1、本案件所争议的标的物为鸡东县东方商城的一楼房屋81.03㎡,该81.03㎡的产权归陈慧所有,陈慧有房照和法院已生效的6个法律文书为证。
  2、该产权的来源为:1999年陈慧与他人共同出资,开发的商城,二人开发完以后,经二人协商将该商城三楼门市及一楼门市81.03㎡作为陈慧的投资合法所得。并且陈慧先后取得了房屋产权证照。
  3、本案件的第三人马宪春于2009年4月初,目无国法,他在没有通知任何人和经过任何单位审批的情况下,就损害性的强行违法把一楼的楼梯中间私自建造成了一个房间,又私自租赁给他人,非法获利直今。
  二、本案件举报人陈慧具有已生效的6个法院裁判文书。保护自己的合法房屋产权81.03㎡。
  1、2009年6月1日,陈慧以马宪春侵害了本案件所争议标的81.03㎡的房屋产权为由,在鸡东县人民法院民一审提起了诉讼。鸡东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7日根据(2009)鸡东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判决生效后立即将该商城一楼门厅81.03㎡交付给原告人陈慧。
  二、判决被告马宪春将不当得利房租款10000元返还给原告人陈慧。
  三、诉讼费由被告马宪春承担。
  2、上述一审案件判决后,马宪春不服原审判决于2009年7月15日,上诉于鸡西市中级法院,2011年8月17日中级人民法院(2011)鸡民终字第90号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三、马宪春两次到法院起诉陈慧要求法院撤消陈慧的房照结果全部败诉。
  1、马宪春的第一次起诉是2011年6月1日,马宪春到鸡东县房产对陈慧房屋产权提出异议后,又到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消本案争议的81.03米㎡产权证。
  2011年8月15日鸡东县人民法院(2011)鸡东民初字第750号裁定书驳回了马宪春的请求。马宪春不服一审判定上诉于鸡西市中级法院,鸡西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因一审法院适用程序法不当,将本案发回了一审法院,经一审法院审理再审后马宪春申请撤诉了。
  2、马宪春的第二次起诉是2012年6月14日,起诉的请求是本案所争议的81.03㎡是二楼三楼产权人和使用人共同的。鸡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裁定驳回了马宪春的诉讼请求。马宪春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到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月25日鸡西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合法裁定。
  四、鸡东县法制办目无人民法院的6个判决,以强迫的手段,指令把本案所争议的81.03㎡产权证撤消,是种明显的行政违法行为。
  鸡东县法制办在2013年先后三次下达通知和文件,要求鸡东县房产管理处将陈慧81.03平方米的合法房照予以撤消,鸡东县房产管理处,于2013年5月25日已对鸡东县法制办的违法通知进行了书面答复,并且认定为陈慧颁发的81.03㎡房照合法有效。而鸡东县法制办以强迫的手段硬逼房产处撤消了陈慧的81.03㎡的房照。
  法制办的违法行政不排除马先春对县政府法制办的领导有权钱交易的可能,这种行为完全是权大于法。不主持召开听证会、不调查、弄虚作假,玩弄国家法律,强行逼迫执令鸡东县房产管理处,无视人民法院的6个文书的裁判,违法撤消了陈慧的合法房照,侵害了陈慧的合法权利。
  五、由于政府法制办的乱作为,乱执法,不但给陈慧在精神上造成了伤害,在经济上也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陈慧与马宪春因为本案件的标的物81.03㎡被侵权人的房屋,陈慧诉讼马宪春侵权是从2009年6月1日开始诉讼马宪春经过一审和二审陈慧都胜诉了。马宪春诉陈慧两次要求法院撤消陈慧的房照,二个案件从一审到二审马宪春都以败诉为告终。本案件第三人马宪春和举报人陈慧为什么二个人打了长达6年的官司,马宪春一直没有胜诉,原因只有两个,马宪春第一是他强行建房是违法的侵权行为,第二是马宪春诉讼陈慧侵权,马宪春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所以双方在法院打官司时一共有6个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马宪春全部败诉了。为此举报人陈慧请求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陈慧的合法权利。
  举 报 人:陈慧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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