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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水城县坑农情况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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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4: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贵州省水城县坑农情况的反映
  尊敬的中共中央国务院、贵州省委省政府:
  我叫张鹤,男,汉族,贵州水城县人,住水城县比德街上原粮管所宿舍,身份证号:520221196509080536,联系电话:13648583569。
  具体坑农情况如下:
  我和刘显军于1997年1月租用陈青明、陈青文、陈青武、杨登文、李龙孝、刘荣辉、常文俊、刘荣凯8户农民的承包土地共计64亩栽种杜仲、桃树等经济林木,当年给陈忠学、常文友购买杜仲苗31000株,每株1.80元,金额55800.00元,购买桃树苗3000株,每株5.00元,金额15000.00元,种树小工费18000.00元,每年看管护林费6000.00元×12年等于70000.00元,剪枝修补费每年3000.00元×8年等于24000.00元,施肥6000.00元,补偿农户土地12年粮食款21408元,当年总投资共计210208.00元,并报经村民委员会和乡人民政府同意于一九九七年元月二十四日签订了《土地转租协议》,将粮食产量核定后由张鹤、刘显军每年支付给农民(祥见农民领款清单)。该片土地是村民委员会承包给8户农民管理使用的,并填发了《土地经营权证》。
  由于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将这8户农民的承包土地,张鹤、刘显军转租种树的64亩全部征用,贵州省水城县不按承包土地进行补偿给农民,也不按经济林补偿给转租的张鹤、刘显军,而是按照林地补偿给农户,按退耕还林地进行补偿。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八条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水城县人民政府就是不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24号令,就是按照贵州省移民局、贵州省水利厅关于黔中水利枢纽一期工程水源工程区建设用地移民政第的《宣传提纲》坑害农民,坑害转租土地的张鹤和刘显军。导致承包土地的农民和转租土地的张、刘二人多次找水城县人民政府解决,找贵州省移民局、贵州省水利厅数十次无果。现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已修建完成,已到关水畜水时节,政府和承包土地的农民及转租土地种经济林的张、刘二人还没有达成协议。敬请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督促地方政府严格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24号令:1、必须按照征用农民承包地进行补偿给农户;2、转租土地种植的杜仲、桃树所投资的损失必须由政策赔偿;3、杜仲树、桃树必须按照124号令进行补偿。
  同时敬请广大读者呼吁解决,不要按照《宣传提纲》坑害农民、坑害转租方为感!
  呈:国务院、贵州省人民政府
  盼处理人:张鹤、刘显军、陈青明、陈青文、陈青武、杨登文、李龙孝、刘荣辉、常文俊、刘荣 凯。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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