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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市纪委周业勇书记不敢管大关县强奸犯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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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云南大关县公安局存在严重腐败、渎职问题,公安局干警刘义10万收买证人、犯的是渎职包庇罪,没有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理;直到2013年3月21日、工商局强奸犯黄兴贵仍然逍遥法外
  受害人余毅电话:15012271921   15391456336
  案件经过: 在2012年9月中旬受害人经同事传销人钟雪莲介绍购买了15150元的传销产品,服用20多天后感觉没有效果,在10月12日下午受害人及郑华来到传销人钟雪莲家,要求钟雪莲退钱,钟雪莲不但没有退钱还语言威胁受害人。由于心情不好受害人跟郑华出去喝酒,强奸犯黄兴贵(大关县工商局曾经是副局长)不请自到,由于传销人钟雪莲担心传销败露,两口子设计让黄兴贵强奸了受害人,他们想让受害人被他们控制,继续购买传销产品。强奸案发生后受害人向大关县公安局报了案,但是公安局副大队长刘义不但没秉公办案、还出10万给证人收买证据(刘义教郑华如何做伪证,到时公安会操作的录音)。直到2013年3月21日5个多月过去了强奸犯黄兴贵仍然逍遥法外。充当强奸犯帮凶、保护伞的干警刘义虽然被大关县检察院、纪委立案调查,但是到今天仍然没有受到相应的法律的制裁。(成都电视台真相30分已经把整个强奸案的经过讲清楚了,百度输入《副局长的酒桌陷阱》事件真相便一清二楚。)
  受害人要求:
  1、依法严惩奸犯黄兴贵。
  2、依法严惩执法犯法的公安局干警刘义。
  3、依法严惩传销犯钟雪莲。
  受害人余毅掌握大关县公安局刑侦副大队长刘义、公安干警蒋显平在公安局办公室跟证人郑华的对话录音:录音VOICE002里刘义10万买证据、并且说公安局领导都要听他的。
  在2分57秒----3分30秒
  刘义:把它来拿,你不拿来我们今后说不清楚。
  郑华:为啥子,他们喊我说算了。
  刘义:10万块钱嘛、好不(3分.25—26秒)还说我威胁证人,我威胁你了。
  在3分50秒—5分7秒
  刘义:你把手机内存卡拿来,有些东西不好说,还有不存在了我才好说。
  郑华:丢都丢了。
  刘义:那天我给你说的事艾正帅晓得了,他为什么晓得的,是你给他说的。你不拿来我以后怎样讲得清楚,他咋个晓得的?
  在5分47秒---6分 43秒
  刘义:你拿来我听下,看值10万价值不,有价值说实在话你就,
  那天早上见了你跟你说的事,那天晚上艾正帅就在微博上发了出去。
  在7:02---7:35秒
  刘义:到底要(值)多少钱,你给我讲?
  郑华:我妈说叫我算了。
  刘义:啥子,拿来,拿来。
  蒋显平:真的你有录音你拿出来。
  在9:17----9:28秒
  刘义:那天我跟你说的话你放来我听哈。
  在9:53---10:03秒
  刘义:你放来我听哈。
  郑华:啥子呀
  刘义:录音呀
  在21分14秒---28秒
  郑华:他(黄兴贵)说我能救他家,强都强奸了,我咋个救。
  在23分42秒---26分45秒
  郑华:有天我在他(黄兴贵)家,我说哪个打的电话,钟雪莲说是你打的,你们熟悉得很嘛。
  刘义:艾正帅晓得了那个录音。
  郑华:钟雪莲说那6万块钱有地拿给余毅还不如拿给你(刘义)。他说我能救他家,我不晓得咋个救他家。
  郑华:事实就是强奸,他还想灌我的酒,他不是想放纵吗,他想做嘛他去做嘛。到时开庭我都要这样讲他,他就是这个料。
  在26分46秒-----56秒
  刘义:喊你拿录音你又不拿。
  郑华:录音太宝贵了。
  在28分08秒---29分39秒
  刘义:保护伞我和钟雪莲还有那种关系。
  郑华:肯定有嘛。
  蒋显平:干脆你找他们谈哈话,让他们叫你回避。
  刘义:身正不怕影子歪,我又没有被他看到逮到起,我怕啥子。
  郑华:还是有渣渣没被逮到起。
  在38分23秒----38分37秒
  刘义:你开玩笑,这个案子各种情况属实,退一万步讲,黄兴贵的刑事案件----(听不清)
  在45分12------18秒
  刘义:公安局的局长、政委都要听我的。
  在45分58秒------46分16秒
  郑华:黄兴贵又喊我去他家请我帮他私了了,人家网上都发出去了,私了、私了出你来了,你才死了,遇到我们本地本方的人你死了。
  在50分06秒----17秒
  刘义:到时找到相关政府部门公布于天下,会牵扯到我不。
  在51:33—52:09秒
  刘义:妈闷,我在办公室有事,你们吃。喂,办公室、我在办公室,哼。
  在1:00:45---1:01:54秒
  郑华:不要牵扯了我不?
  刘义:哪个喊你跟我说的?
  郑华:别人闷你抓不住就抓到我?
  刘义:你还不是就抓到我吗?我是人家的皮草,你懂不?
  大关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周玉军说受害人提供的录音证据检察院不予采纳,非常清楚的强奸案及刘义渎职包庇罪,为什么在检察院变得轻描淡写,不知道大关县检察院是站在正义还是邪恶的立场?
  2012年湄公河枪杀中国船员,诺康当时并没在场,但是相关间接证据证明他就是该案件的主犯。云南省俩院都对诺康犯罪定为死刑。大关县公安局、检察院都应该学习这种办案能力,别让全国人民说你们是无能之辈。
  三、刘义在录音里多次强调该案件就是强奸案,黄兴贵犯的是刑事案件;为什么公安局没有定性为强奸案?
  四、公安局肯定会说录音属于间接客观证据不一定采拿,但是公安局可以做声音鉴定。(如果公安局不把录音作为证据说明公安局一定有问题?)
  五、大关县公安局某些人是心里揣着明白装糊涂,因为一旦定性强奸犯将受到法律制裁。因为都是本地人是亲戚,不愿得罪人。
  六、受害人希望大关县公安局及相关部门能够把录音VOICE002作为强奸案的突破点,认真听录音内容,再结合副局长的酒桌陷阱(成都电视台真相30分客观真实反映了该强奸案的经过,记者3天时间就搞清楚了强奸案的经过,难道公安局的办案人员100多天的侦破工作还不及记者。难道真的应证了老百姓说的官官相护吗?)
  七:干警刘义侦破钟雪莲传销是合法的,但大关县工商局调查的结论是非法传销,连一个传销案都破不了的副大队长,还有能力查清强奸案的来龙去脉吗?这种人的能力调查强奸案的结果能会是客观公证的吗?
  八:干警刘义教证人郑华如何做伪证,到时刘义会操作的谈话被郑华录了音,干警刘义发现自己执法犯法的证据被证人掌握,多次追着证人要录音。有一次在公安局办公室的谈话又被郑华第二次录了音,录音内容是刘义10万收买证据,公安局的局长、政委都要听他的,强奸犯黄兴贵的是刑事案件。
  九、清朝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当时地方官员官官相护,都认为吃定了该案件。最后慈禧太后做主,秉公办案,杀了一百多个官员,难道不值得相关部门警醒和深思吗?
  关于云南大关县公安局副大队长干警刘义在负责主抓办理“黄兴贵涉嫌强奸女教师”一案中涉嫌渎职、包庇罪等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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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刘义涉嫌通过引诱或贿买的方式收集证据,违反了《刑诉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的规定,应依法予以严肃调查处理
  通过申诉人提供给大关县检察院的“VOICE002”录音可以证实:刘义传询证人郑华到大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公室,谈话中刘义对郑华说:“你不拿来我今后说不清楚”,“10万块嘛,好不,还说我威胁证人,我威胁你了?”,“你把内存卡拿来我瞧”,“那天我给你说的事艾正帅晓得了,他为什么晓得的,是你给他说的”,“你拿来我听下,看有没有价值,有价值说实在话你就”,“那天早上见了你,那天晚上艾正帅就在微博上发了出去,说大关县公安局个别民警威胁证人,不要出庭作证”,“那天早上我只见了你”……
  通过这些对话,受害人有以下疑问?
  第一、是什么东西跟干警刘义紧密相关?以至于刘义会说:“你不拿来我今后说不清楚”?。
  第二、是什么东西如此重要,以至于刘义愿出10万元来向证人收买?
  第三、刘义跟郑华说的事艾正帅晓得了,艾正帅还在微博上发了出去,那意思是说艾正帅晓得并在微博上发表的“大关县公安局个别民警威胁证人,不要出庭作证”是真实的,确有此事。
  第四、如果刘义是秉公办案的话,收集证据为何要提钱呢?难道他不知道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收集证据不能通过贿买、引诱等非法方式收集吗?并且即使是秉公办案需要的话,那钱又从何而来,是大关县公安局提供还是刘警官自掏腰包,还是另有其他途径?
  第五、刘义要贿买的证据到底能够证实什么?
  第六、刘义要贿买的目的是什么?是作为黄兴贵涉嫌强奸罪案的证据、还是收买的是另外一个见不得人的东西?不管怎样,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确认为刘义有违法乱纪的重大嫌疑,故受害人请求大关县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慎密调查,严格依法办案,不要冤枉任何一个好人,也不要放过任何一个坏人。
  二、刘义有涉嫌指使证人作伪证或不作证,包庇罪犯,妨碍司法公正等的行为,并且证据确凿,受害人应请检察院依法从严调查处理刘义执法犯法的刑事案件。
  受害人向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20121114222926”和“20121116213584”两份证据,主要证明刘义指使证人不作证或作伪证,这两份证据是客观真实的,并且能与“VOICE002”的内容相互应证,在录音“VOICE002”里刘义所说的:“那天我给你说的事艾正帅晓得了,他为什么晓得的,是你给他说的”,“那天早上见了你,那天晚上艾正帅就在微博上发了出去,说大关县公安局个别民警威胁证人,不要出庭作证”,得到了“20121114222926”和“20121116213584”这两份证据的证实,答案就在这里。这三份证据相互应证,能够充分证实刘义指使证人不作证或作伪证的重大嫌疑。
  综上所述,刘义有通过引诱、贿买的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及指使证人不作证或作伪证等违法乱纪的重大嫌疑,因此请求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严肃调查处理。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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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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