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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农民”对李天一案判决书的公开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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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4: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郑重声明:版权所有,转载请说明来源)
  申诉理由: 海淀法院李天一案判决书(附件1)在强奸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证据矛盾的情况下,坚持判决强奸罪,损害了普通公民对中国司法的信任!该判决书同时创造了许多中国司法的恶例:任意编造虚假事实、任意去掉不支持强奸的证据、任意模糊事实、任意指控罪名。如果不予以纠正,将对普通公民造成极大伤害!
  一、判决书缺少强奸罪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强奸罪犯罪主观方面表现的描述。
  海淀法院判决书在第二段的“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中,通篇阐述了强奸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解释(附件2),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即:
  1)强奸罪犯罪主体
  2)强奸罪犯罪主观方面
  3)强奸罪犯罪客体
  4)强奸罪犯罪客观方面
  海淀法院判决书对上面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阐述了其中三个要件,唯独缺少了核心要件之一:强奸罪犯罪主观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释:强奸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目的。
  也就是说强奸罪犯罪主体必须要有犯强奸罪的故意行为,要有犯强奸罪的动机!但是,海淀法院判决书对强奸罪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方面,没有任何阐述。
  因此,判决“强奸罪” 缺少强奸罪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证据不足!
  事实上,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在媒体披露的证据,充分证明五名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动机是嫖娼,不是强奸。然而,判决书中既没有认定五名被告人想要嫖娼的意愿,也没有认定五名被告人想要强奸的意图和动机。
  原告律师田参军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是想主动嫖娼,提供了一组证据(附件3)
  来驳斥被告律师陈枢提供的被动嫖娼证据(附件4)
  不管是主动嫖娼证据还是被动嫖娼证据,都证明了犯罪嫌疑人有嫖娼的意愿和动机!没有想要强奸的故意和动机!
  也就是说,五名被告人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与强奸罪名的重要构成要件不吻合,证明强奸罪不成立!
  二、判决书没有查清楚犯罪客体杨某某的真实意愿的客观事实
  海淀法院判决书说:“强奸罪的客观表现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其所侵犯的是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因而被害人的意愿,是判断强奸罪成立与否的关键要素。”
  尽管判决书将杨某某的“多次明确陈述”,定义为杨某某的“真实意愿”,但是判决书在解释事发过程中的客观事实时,却不能认定杨某某的“真实意愿” 。
  1)判决书说“不能认定被害人跟随众人离开酒吧外出吃饭就是同意出台”,也就是说法院不知道此时杨某某的真实意愿是想要发生性关系还是不想发生性关系!
  2)判决书说“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中有人向被害人表明发生性关系的意图”也就是说,被告人没有直接问被害人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没有直接回答发生性关系的意图。法院同样不知道杨某某的真实意愿是什么!
  不能认定杨某某是想要发生性关系,还是不想发生性关系的客观事实,充分证明了判决书没有查清楚杨某某的真实意愿!
  3)判决书说: 在车上“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遂要求下车离开”,根据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透漏的被告口供,清楚地表明法院并没有查明杨某某要求下车的真正原因。原告律师田参军透漏“被害人杨某某因为喝多了酒,想呕吐,可五名被告人却不停车” 。田参军还透漏了王某供述,“当时老魏开着车,那个女孩想吐” (附件3) 。被告律师陈枢透漏,被告李某某说杨某某想下车找张姓服务员,但张姓服务员来电话后,杨某某不再要求下车了(附件4)!不论哪种供词,都不能证明杨某某是因为不愿意发生性关系而要求离开!
  4)判决书没有提京国奥宾馆的监控录象,幸运的是,该录像片段被王某律师周翠丽在二审后透露(附件5)!该录象清楚地显示五名被告都曾下车,唯独看不到杨某某下车!我们看不到杨某某想要离开的意愿、我们看不到杨某某想要反抗的意愿!我们也看不到任何暴力!
  京国奥宾馆的监控录象证明了杨某某的不想离开、在车内等待开房的真实意愿!
  5)判决书通过混淆客观事实推断杨女士的意愿和心理
  判决书评判辩方意见时说:“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系被拉拽进入酒店大堂、电梯并走向房间” 但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中根本没有“被害人被拉拽进入酒店大堂”的事实!只有“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的事实!
  也就是说判决书为了证明杨女士事后陈述的不愿意,混淆“进入”和“穿过”两个完全不同的事实!
  同时,判决书为了证明杨女士事后陈述的不愿意,还将“挽手”动作解读成“拉拽”和“夹来”动作! 一个短暂的“后倾举动”解读成“不愿向前走”!然而,不论判决书如何解读和推断,判决书没有提及的但被涉案律师透露的一个核心事实,“湖北大厦大堂有保安”,证明了杨女士不愿意进入房间的事后陈述不实!杨女士在穿过酒店大堂时,离保安距离非常近!但是杨女士没有作出任何求救的举动!相反,杨女士撒谎说大堂没有保安!充分证明判决书没有查清楚杨某某真实意愿的客观事实!
  判决书说:杨女士有“不愿意单独与五名被告人出行的心理”!但是判决书没有提供是如何知道杨女士的“心理活动”的,所以,也是事实不清!
  6)判决书没有查清楚在湖北大厦房间,发生性关系后,杨某某收下了李某某、魏某某(兄)人民币2000元的原因。杨某某在发生性关系后收钱,是否证明杨某某有想通过发生性关系赚钱的意愿,法院没有去查清楚!
  综上所述,海淀法院没有查清楚杨某某的真实意愿!
  连杨某某的真实意愿都没有查清楚!判决五名被告人违背了杨某某的真实意愿是错误的!
  因此判决“强奸罪”名也不成立!
  三、判决书中有太多的事实不清和证据矛盾
  1、医学证明事实不清 (附件6)
  (1)面部伤发生的时间事实不清,
  (2)两家医院诊断的结论不一样原因,事实不清,
  (3)司法鉴定伤情造成的原因,事实不清。
  2、发生性关系的口供证据与客观物证矛盾
  京公司鉴(物证)字(2013)第FYB1301058-WZ1058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结果为:除王某、魏某某以外,DNA检测精斑的结果:“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同时,另一个也很重要的DNA鉴定结果是:在所谓被害人的胸罩正面和背面,均未检测出被告人李某某身体的“脱落细胞”。鉴定结论实际上不仅排除了李某某与所谓被害人发生性交,而且还排除了李某某与所谓被害人的近身接触。
  但是法院坚持采用与客观物证矛盾的口供证明 “五名被告人均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3、打人口供与客观录象矛盾
  判决书说,李某某击拍杨某某,“属于暴力行为!”
  事实是,李某某两次“稳定”口供 “在电梯里扇打了杨某某!”与客观录象矛盾!客观录象显示,李某某在电梯里只有挽手和扬手动作!但是判决书判暴力殴打!(附件7)
  4、被告人之间口供证据互相矛盾
  判决书说:“大部分被告人均曾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 也就是说小部分人没有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
  判决书的自身内容也能证明被告人之间口供证据互相矛盾
  5、单个被告人的多次口供互相矛盾
  李天一案二审法院审判长李纪红说:“多名原审被告人均稳定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的说法!(附件8)
  其“稳定供称”的说法透露出一个基本事实,每名被告就一个与强奸有关的细节被多次讯问!其中有“稳定的”口供,也有“不稳定”的矛盾口供!也就是说判决书在采信口供时,不是确定口供真实性,而是根据口供发生的概率确定真假 (附件6)
  难怪被告张某某律师赵运恒说:要证明强奸“尤其不能遗漏李某某至少三次以上的打人供述笔录,以及其他四人的多次打人供述笔录。”(附件9)李某某至少三次以上的打人供述笔录见王冉律师辩护词(附件10)!
  四、判决书中有太多的事实模糊
  1)“呈醉酒状态”,醉还是没有醉?用模糊事实推定醉酒!
  2)“李有击拍杨头面部动作”,击拍还是没有击拍?用模糊事实推定击拍!
  3)“处于不能反抗状态”,不能反抗还是能反抗?用模糊事实推定不能反抗!
  4)“姿态特征没有任何自愿的表现” ,自愿还是不自愿?用模糊事实推定不自愿!
  5)“处于不敢反抗状态”,不敢反抗还是敢反抗?用模糊事实推定不敢反抗!
  6)“有明显拉拽动作”,拉拽还是没有拉拽?用模糊事实推定拉拽!
  7)“符合被强制的状态特征” ,强制还是没有强制?用模糊事实推定强制!
  8)“夹拉” 被模糊成挟持暴力,定义错误!
  9)“抬手” 被模糊成打人暴力动作,定义错误!
  法律不能模糊!
  五、判决书任意编造“虚假”事实
  (1) 判决书编造医学证明“虚假”事实 (参考附件6)
  判决书描述: “2月17、18日间,杨某某先后到北京京华友好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脑震荡等。” 看了上述文字,普通读者都会认为两家医院都诊断出杨某某为头面部外伤、脑震荡!
  但事实是:北京京华友好医院没有经诊断出头面部外伤、脑震荡!
  (2) 判决书编造挟持“虚假”事实
  判决书在“审理查明的事实”中说:“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湖北大厦” 。但是在“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中说:“被害人被挟持到湖北大厦”。
  毫无疑问,海淀法院使用“带着” “挟持”。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描述。
  其中查明的事实“带着杨某某去湖北大厦” 表明海淀法院没有查清楚杨某某去湖北大厦的细节,只好编造出挟持“虚假”事实,以虚假事实指控五名被告人 “挟持杨某某去湖北大厦”!
  六、判决书排除能证明不是强奸的各种证据
  1)客观物证与口供相吻合、能够证明不是强奸的证据不被法院采信
  判决书说:“侦查机关从被害人内裤上提取到的精斑中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
  判决书还说说:李某某供称”进入房间不久后就睡着了,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判决书说李某某上面的供称是辩解,“我院不予采信”
  根据以上五方面的事实,恳请上级法院驳回一审二审判决!强奸罪名不成立!
  2)判决书说:“辩方申请观看法庭上未出示的被告人供述的同步录像资料,我院认为该申请内容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范围,没有必要提取审查。”
  被告人供述的同步录像能够清楚地证明是否公安非法获得证据(附件11),但是判决书不允许提取!
  七、判决书认定生活中不可能发生的各种“事实”
  1)判决书说:“找宾馆途中……张某某、魏某某(弟)曾供认看到被害人在被殴打后脸部有红肿” 。
  事发时间是2月17日凌晨5点左右,车外车内漆黑一片,张某某、魏某某竟然能看到“红肿”, 张某某、魏某某的供认是事发三天以后,能够清晰地记得“脸部有红肿”细节!生活中不可能的事情,判决书说能!
  2)判决书说:“被告人均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被害人不愿脱衣服,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衣的事实。” 根据被告律师透露,被害人保存的九件衣裤(红色内裤、红色胸罩、牛仔短裤、黑色毛裤、灰色绒裤、黑色马甲、黑色秋衣、浅色毛衣、黑色外衣)物证检测的结果,可见没有任何撕脱破损。而这些衣裤尤其是内衣内裤,都是紧贴在身上的,也全部完好无损!
  “强奸”时“被强行脱衣”, 九件衣物能够完好无损,又一次创造了生活中的奇迹!
  3)判决书说:“结合被害人伤情照片、公安法医检查及鉴定报告分析,能够排除是事后他人或自行击打所致”。 公安法医检查及鉴定报告都不能确定是自行击打还是他人击打,判决书分析一下就“能够排除是事后他人或自行击打所致”!
  4)判决书说:“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生证言和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就诊时脸上有淤斑等”,就是不提及首先就诊的北京京华友好医院医生证言和诊断证明证实,没有看到被害人就诊时有面部伤!首先就诊的北京京华友好医院没有看到面部伤,也不影响判决书“认定被害人伤情系本案被告人所为”
  5)判决书说:李某证言证明,其事后询问被害人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时,李某某说”不让就打呗”
  李某证言不符合生活逻辑(附件12)
  6)判决书说:“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害人有过同意与五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 生活中,“发生性关系”需要明确意思表示?
  总之,海淀法院李天一案的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证据矛盾,错误百出,恳请上级法院予以纠正!
  附件1:海淀法院判决书全文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2月25日最新修正版刑法)及解释链接
  http://www.szxingshi.com/95w.html
  http://www.szxingshi.com/fanzuigouchengyaojian-3/
  附件3:原告律师田参军辩护词
  附件4:被告律师陈枢辩护词
  附件5:王某律师周翠丽视频证据
  http://video.sina.com.cn/v/b/121293941-2273378631.html
  附件6:医学证明证据
  附件7:打人口供与客观录象矛盾证据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9-12/5274910.shtml)
  附件 8:单个被告人的多次口供互相矛盾证据
  附件 9:张某某律师赵运恒挑战书
  附件10:王冉律师辩护词
  附件11:“非法证据”的证据
  附件12:李某证言不符合生活逻辑
   
   
   
   
   
   
   https://www.richdady.cn/news/item-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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