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xrkw9811 发表于 3 天前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狠 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 为何法院这样对待我的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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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领导您好:
  本人在2014年5月6日通过上海市网上信访受理(投诉)中心,向市委书记韩正、市委副书记李希反映了本人离婚案情的基本情况及本人诉求,等待回复。
  本人倪美菊,女,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庆佳村十八组39号。
  本人与徐长元(男,196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先棉祠街59号)于2004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15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徐长元诉本人离婚案(案号:(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3316号),并判决本人与徐长元离婚。
  现如实举报徐汇区人民法院和本案庭审法官:
  一,管辖权不符法律规定。(有证据可见)
  二,徐汇区人民法院无视法律规定,草率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程序适用错误,剥夺本人权利。徐汇区人民法院曾将案号为(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3316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邮寄至启东市寅阳镇庆佳村18组39号本人收,邮政工作人员送达时因当地人反映本人早己嫁至外地,故未签收后退回徐汇区人民法院。徐汇区法院便草率釆用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法规上有管辖?徐汇区人民法院未根据(在穷尽所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釆取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适用程序错误,无视法律尊严,导致本人权利被剥夺。
  三,本案的庭审法官(李敏、龚梅、曹富林、刘贡音)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本人权利。
  本案未经依法立案而直接判决,案件来源虚假(见附件1.2)案卷材料显示:本案判决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而本案受理通知落款时间为2012年10月23日,也就是说本案是在判决后八日才立案的,是先判决而后立案,由此可以合理怀疑:本案承办人员有办私案、办假案的可能。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无论如何也不能解释清楚,让本人信服。
  2、本案一案二号,故意弄虚作假(见附件3.4)。案卷材料显示,有两份送达回证。一份是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3316号、另一份是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2632号。
  3、本人未到庭属缺席审判,但庭审记录中有本人的应答记录共三处,严重的玩忽职守。﹝见附件5﹞综上,徐汇区人民法院无视法律尊严,庭审法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使本人蒙受深冤,失去法律赋予的人身权利。祈盼见信的领导能用人民赋予你的权力予以纠正,并严肃惩处。如得不到一个说法,必将釆取政治的、舆论的、法律等各种办法寻求解决,断无中止之念,必将以死抗争到底。
  以上举报,盼予以回复。
  举报人:倪美菊         2014年5月7日
  本人通信地址: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庆佳村十八组39号
  邮编:226251    联系电话:1896283158713022103368
  从2013年4月1日知道被上海徐汇区法院枉法判决离婚,我己去北京马家楼接济中心20次,去高院登记3次共去10次,去人权12次。信件寄了2000多封,为何没人告诉我真正办实事的人或单位。异地案件就不管了!!!让一个老女人无处居住,流浪街头了。这是和谐社会,这是上海市大都市的做法,歧视农村人,我一定要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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